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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和省疾控中心调整二类疫苗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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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8号文,按照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二类疫苗供应价格的通知》粤疾控〔2010〕242和248号文对二类疫苗供应价格的调整,我市从2010年9月1日起,市、区两级向下级单位供应的疫苗执行省物价局和省疾控中心制定的加价率和供应价格。市、区疾控中心和各接种单位二类疫苗加价率按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执行。 为规范我市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1.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管理,要求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的文件精神。 2. 全市统一零售价,并在各接种单位公示零售价(附件4),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加价率和统一零售价的协调工作。 3. 市、区疾控中心要在冷链管理以及二类疫苗的规范使用等专业技术环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10〕188号文的要求,市、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二类疫苗价格备案。今后,由于年度疫苗招标产生的疫苗价格变动,我市将以省疾控中心的价格变动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市、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二类疫苗价格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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