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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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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和《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2〕34号)的要求,我委对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3.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卫医发〔1997〕29号) 4.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0〕7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1〕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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