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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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二)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三)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3000元; 第四条 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 第五条 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 第六条 承办二审或再审援助案件的律师,如曾在该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其办案补助应比照一审或原审的补助数额酌减。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所规定数额的三倍。 (一)办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二)长时间在异地办理一宗援助案件的。 第八条 非因援助律师的原因而办案终止的,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律师部分办案补助。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办案补助: (一)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十五天内持《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和案件材料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在援助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助。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非诉讼援助案件,其补助数额可参照办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发放办案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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