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大鹏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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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新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岗位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七)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特定政策补助支出; (十)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年度结余原则上不予结转。当年不足的,由社会建设局按程序向新区管委会申请追加。 第六条 社会建设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发展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一)社会建设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新区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发展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2.负责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3.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发展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发展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4.定期向发展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5.加强审核流程和日常检查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局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二)发展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社会建设局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2.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 (三)纪检监察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违规套取、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社会建设局、发展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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