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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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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第9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管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广东省司法厅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两结合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规划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司法厅制订全省五年及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报省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6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执业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在已经登记的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鉴定机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统一收取费用。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鉴定业务,不得私自收费。 七、鉴定人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制度。 八、责任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九、司法鉴定业务的分类和登记。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上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11月30日止已入编《广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其变更、转所、退出鉴定执业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三)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四)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八)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九)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十)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开展相关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参见附件一。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3宗鉴定案例或者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二)具有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证明,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四)具有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的司法鉴定业务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前列各项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且拟执业机构应是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人申请兼职执业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并与兼职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各鉴定业务类别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参见附件二。 十二、限制性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外省籍司法鉴定人来粤执业。外省司法鉴定人到我省执业,必须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有2年以上司法鉴定执业经历证明,提交三宗鉴定案例; (二)同所在单位解除了人事劳动(聘用)关系,所承办鉴定个案和承担工作已办理完结,结清了债权债务;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工作经历、人事档案关系及执业纪律方面的证明; (四)同拟调入我省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意向书; (五)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 (四)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六)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七)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十)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十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十五、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公民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呈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地市级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单位县团级以上主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执业年限及执业纪律方面的书面证明。 (六)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合同 (七)申请兼职执业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 (八)公安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监察、劳动、卫生、交通、建设、财政、保险、商检、食品药品检验、环保、文物等)委托的相关专业鉴定案例(含目录),以及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以上复印件一份)。 (九)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十六、审核登记。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经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执业申请。 (二)市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如经初审认为不予受理的,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决定。 (三)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审查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执业鉴定机构开展实地考查,对鉴定室、检查室、实验室等场所以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勘验并记录附卷上报。 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基本仪器设备要求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无法补充材料或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通知,对其不予审查、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收申报材料。 (五)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执业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原受理申请审查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原申报材料。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领发之日起计算。 十七、变更、延续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资产、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变更鉴定业务范围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步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在副本上注明。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二)转所及专职转兼职执业。执业司法鉴定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由所转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司法局提具转出意见,再由转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入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具转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办理转所登记。但转入的必须是同一鉴定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非司法鉴定机构的,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的,经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可以专职执业改为兼职执业;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以外的中介机构,则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暂予保留,但不得以司法鉴定人名义执业。 (三)增鉴定类别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增加鉴定类别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增加每一项鉴定类别必须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 (四)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审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转达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十八、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省司法厅应当予以注销。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的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司法鉴定人自愿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前,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该司法鉴定机构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移交档案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连同全部公章、专用章,上报省司法厅销毁。拒不交回的,公告该《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废。 司法鉴定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同所在鉴定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和鉴定业务,解除聘用关系,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 十九、名册编制和公告。全省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由省司法厅统一审核登记,统一名册编制,统一名册公告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根据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制本市的鉴定名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汇总的司法鉴定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政府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出版印发。 (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二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资质评估、鉴定质量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对司法鉴定人执业的监督管理。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诚信等级评估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含业务接待站、受理点等)的; 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并及时查实后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三、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司法厅作出决定,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4、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并及时查实后上报省司法厅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5、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四、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和该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省司法厅既往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有关司法鉴定分类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 二、各司法鉴定分类专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有关司法鉴定分类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法医类鉴定类别项目必备仪器配置(自置)建议配置(可租赁)法医病理鉴定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台(可租赁)、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法医现场勘验箱、法医学解剖器械包、石蜡切片机、秤、组织脱水机、冷冻组织包埋机、生物显微镜。尸体冷藏柜、尸体运输车辆、磨刀机、冰箱、恒温箱、病理分析系统、显微影像设备。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诊锤、量角器、尺等)、法医现场勘验箱、活体检验床、身高体重仪、X光片观片灯、耳镜、眼底镜。X光机(CT)、B型超声波、血尿常规检验设备、照录像设备。听觉功能鉴定纯音测听仪(听力计)、中耳分析仪、听觉诱发电位仪或多功能电生理仪。鼓膜摄像仪。视觉功能鉴定标准国际视力表、验光盘、裂隙灯检查仪、直接眼底镜、眼科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仪。视网膜成像系统。性功能鉴定神经诱发电位仪、阴茎硬度扫描仪、超声血流仪。脑干诱发电位仪、电生理仪、X光机(CT)、血尿常规检验设备。法医物证鉴定通用设备PCR扩增仪、生物显微镜、离心机(6000r、14000r)、振荡器、电子天平(1mg)、恒温水浴箱、电热干燥箱、低温冰箱、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200μl,200-1000μl)DNA定量检测设备、超净工作台、扩增仪、高速离心机、气相色谱仪、荧光显微镜、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线分光光度计、电泳仪。亲权(缘)鉴定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或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脱色摇床等)。个体识别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类别项目必备仪器配置(自置)建议配置(可租赁)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气相色谱仪、薄层色谱设备或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含盖液相色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含盖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气体分析仪、天平(0.1mg)、旋涡混合器、离心机(4000r)、微量移液器、水浴锅、烘箱。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电蒸馏水器、真空干燥箱、离心机、生物显微镜、红外线干燥箱、电动搅拌机。酒精检验气相色谱仪。 金属毒物检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文书鉴定 体视显微镜、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显示仪、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放大镜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薄层层析、视屏荧光鉴别仪、比较显微镜、显微分光光度、拉曼光谱、红外光谱仪、绘图仪、光学照相系统、复印机。痕迹鉴定 放大镜、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比较显微镜、多波段光源、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指纹提取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2指纹熏显柜等)、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现场勘查强光灯、蓝光放大指纹观察器、测距仪、照录像设备、金相显微镜、数字测量显微镜、高分辨率扫描仪、高分辨率打印机、计算机及现场管理系统、现场痕迹物证图像处理系统、现场绘图系统。类别项目必备仪器配置(自置)建议配置(可租赁)微量鉴定 扫描电镜(带能谱)、或X射线荧光能谱仪、气相色谱仪或液相色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覆盖气相色谱仪)、薄层色谱仪或显微分光光度仪或拉曼光谱仪或红外光谱仪、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体视显微镜、放大镜、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至少到毫米级)。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分析天平、电蒸馏水器、电干燥箱、高速离心机、电动搅拌机、生物显微镜、红外线干燥箱、紫外线点样分析仪。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语音分析系统设备、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声纹分析仪、录音带滤噪处理系统、计算机及语音处理系统、模糊图像处理系统、视频和数字图像采集器、动态适时图像处理专用服务器、底片扫描仪、特种照相及暗房设备、长延时录放机、视频打印机、刻录机、CCD摄录像编辑一体机、热插拔硬盘机。 附件二:各司法鉴定分类专业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是指: (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法医、病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法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法医学培训的临床医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可申报兼职执业资格; (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经精神病学培训的主检法医师或经法医学培训的精神病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主管技师或工程师或主治医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五)文书鉴定人应当具有文检工程师或文检专业的刑事技术工程师、主管技师、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六)痕迹鉴定人应当具有刑事技术工程师或痕迹鉴定相关专业的主管技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七)微量鉴定人应当具有刑事技术工程师或微量鉴定相关专业的主管技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八)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附件三: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或者司法鉴定人转所登记表; (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房产证明、相应的司法鉴定人或负责人材料、资产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目录、原执业鉴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拟执业鉴定机构聘用合同等。 (五)其他材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机构名称: 初审机关: 填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说 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名称 登记地址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机构负责人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提供材料目录序号名 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拟设鉴定机构的承诺 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主要仪器设备目录名 称购入年月数 量价值(元) 司法鉴定人名单(专职)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鉴定年限执业资格类别 司法鉴定人名单(兼职)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司法厅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核定鉴定业务范围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年 月 日领证人签字 印章模式 启用日期年 月 日银行帐号 始用日期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补充材料受理时间 送审人签名 申请人 邮 编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申报名称 拟批准机构基本情况 申报业务范围 鉴定人名单 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处室经办人意见 副处长意见 处室负责人意见 行政负责人意见 拟批准机构名称 拟批准机构成立代码 拟批准设立机构文号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机构负责人 办公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申请变更事项 提供材料目录 初审机关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备 注 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拟机构名称: 初审机关: 填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说 明 一、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应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司法鉴定人签名栏应为本人亲笔常用书写体签名。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六、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政治面貌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现工作单 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兼)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分类 主 要 学 历起止时间学 校专 业学制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与司法鉴定相关)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意见 (签章)年 月 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起止时间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本人起何种作用(主持、参加、独立)完成情况及效果 近五年相关鉴定业务委托时间委 托 人鉴 定 内 容采信情况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承诺 司法鉴定人签名(一式两份) 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意见 (签章)年 月 日兼职司法鉴定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年 月 日所在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签章)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签章)年 月 日核定的执业机构 核定的执业类别 核定的执业方式 核定的执业证号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呈批表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政治面貌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学历学 位 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 曾受过何种培训 住址 电话 个人主要简历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论文、著作 行业协会或人事部门意 见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意见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意 见 公 章年 月 日执业证号 发证时间 司法鉴定人转所登记表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执业分类 执业证号 执业时间 联系电话 原执业机构 原 执 业机构意见 公章年 月 日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公章年 月 日拟 执 业机构意见 公章年 月 日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公章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年 月 日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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