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填报单位及联系人:深圳市水务局 孟娜 联系电话:83071241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深圳市水务局 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边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等水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市属新建、扩建、改建等在建水务工程 依法对在建工程进行督查 (一)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四)现场管理及用电用气、高空、井下、陡边坡、起重、吊装、脚手架等特殊工序施工方案及执行情况; (五)工程车辆管理情况;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防范措施、监控与管理情况; (八)安全巡查和管理措施等。 (一)依法严格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落实市场准入,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大坝安全检查及考核; (二)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四)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2 深圳市水务局 督促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完善和落实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局属水管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对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处罚; (二)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3 深圳市水务局 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供水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二)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三)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四)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4 深圳市水务局 对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局属水管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对河道及涉河设施的监督检查; (二)大坝安全检查及考核; (三)水闸安全检查及考核; (四)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五)对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处罚; (六)污水处理厂年度考核; (七)排水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1月16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