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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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光明新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规范》已经新区管委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光明新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新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文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含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四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人员; (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资料、提取物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技术鉴定等; (三)事故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定性、责任分析、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审查;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七)资料归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工作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和安监办。 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安委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新区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新区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后,应于2小时内向新区分管领导、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光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出警,经现场初步勘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的事故,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新区安委办。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新区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设综合、技术、管理和善后等若干个工作小组。 综合小组的任务是负责事故调查组对内、对外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各项资料的分类、保管和借阅工作,在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材料和资料目录移交新区安委办存档;负责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及其他工作;起草事故调查总体报告。 技术小组的任务是负责调查事故的技术原因,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鉴定、样品技术检测等,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提交事故技术报告。 管理小组的任务是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书面报告。 善后小组的任务是做好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认真履职,诚信公正,团结合作,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管好有关资料、证据,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调查组成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由所在单位报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函告牵头单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宣布调查纪律和要求,明确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和调查组成员分工。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现场勘察必须坚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原则,查明事故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物质、环境等要素在事发前的状态和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状态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搜集物证、询问知情人、制作勘察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邀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第一时间调取或封存事故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人员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员持证、考勤、入职及工资发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方案、质量管理、技术交底、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记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财务账册等与事故有关的相关资料,查封事故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向事故有关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生产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长期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及生产、作业人员等)了解事故真相。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询问和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笔录在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共享。对于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拘留所)应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在勘察现场调查事故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后,应当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并分析事故直接原因。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认真进行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防范措施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二)间接原因分析,包括: 技术原因。根据掌握的事故单位图纸、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据,从技术管理上分析事故间接原因中的技术原因。 培训原因。结合调查得知的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培训教育方面的间接原因。 管理原因。从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方面分析查找事故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方面的事故间接原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定性,确认属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外,具有可预见性、能预防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人,罗列其违法违规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事故间接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并在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中分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对应罗列其违法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结果,向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新区管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新区管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新区管委会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标题、正文、附件组成。调查报告的正文包括事故概述、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六个部分。 第二十八条 调查报告要求文字精练、语句通顺、用词规范;层次清晰、描述准确、内容全面;原因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追究责任建议明确、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得当。 第二十九条 调查报告正文的内容要求: (一)事故概述要表述3个方面的情况。 1.事故基本要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2.有关领导对事故的批示及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情况; 3.事故调查组的组建情况。 (二)基本情况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应当载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应当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遇难者(或伤者)的整个过程。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必要时简单介绍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分三方面表达。 1.事故直接原因,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主要从报告的基本情况部分概括出企业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3.事故的性质,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分四个层次表述。 1.建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政问责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责任人员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责任单位名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根据何规定由何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考虑。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有关材料。 1.有关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复件; 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 (二)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1.事故的简要经过; 2.事故现场勘察情况,重点说明事故现场概貌,事故点相关物的结构、用途及与事故相关的情况,现场残留物、痕迹的提取鉴定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位置、职责、操作情况,伤亡人员的位置、受伤致害特征及处理情况; 3.事故直接原因与性质分析; 4.结论,主要是对事故直接原因、性质和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三)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最终定稿由调查组召开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新区管委会裁决。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签名。 第七章 调查报告批复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行文上报新区管委会进行批复。 第三十三条 新区管委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应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组织落实新区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三)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在收到新区管委会事故结案批复文件后,由纪检监察局、驻新区检察室、光明公安分局和相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并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追究的结果报新区安委办汇总。无法按时报送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新区安委办将档案汇总后分别报送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应加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沟通,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文书、党政纪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书抄送新区安委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新区管委会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事故查处工作全部结束后,按一卷一档的原则,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将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事故调查后勤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需集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可参照《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08〕208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符合条件的宾馆以满足调查组的办公、食宿需求。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包括车辆、电脑、打印机等。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包括:事务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事务性费用是指调查组成员因调查工作需要支出的住宿费、工作餐费、办公场所(会议室)租赁费、办公设备费、差旅费等事务性开支;业务性费用是指调查组聘请专家报酬、技术鉴定费、现场抢险费、清理现场费等业务性开支。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费用由新区管委会承担,列入新区财政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规范》(深光管〔20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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