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Open original site →
SHA-256: 68ff28289a53ce993bf8dee2de042ea9f743a1e0b2ed71da1d78002a550ea387
Extracted Text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光明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深圳市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处理分级负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等应急预案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新区相关部门和公明、光明办事处(以下统称各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建筑工程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筑施工事故的能力。 1.3.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建筑工程事故权威信息。 1.4 建筑工程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深圳市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等文件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筑工程事故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有害气体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2 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3 较大建筑工程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4 一般建筑工程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1.5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由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建筑工程事故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本预案与《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直接衔接。当上述两个预案之一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上述预案,并构成其组成部分。 新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设施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 突发事件现状 光明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状况较好,新区成立至今尚未发生因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而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整体处于可控状态。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下设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建筑工程事故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由城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城市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公共事业局、安监局、各办事处、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供电局、专业应急救援队等相关单位和队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本预案框架下编制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下设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责任人组成。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事故抢险专项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负责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4)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5)组织编制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7)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新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级别的建筑工程事故; (8)协调相关办事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建筑工程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9)制定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10)开展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工程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队伍以及其它成员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其它与建筑工程事故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新区综合办:搜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新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建筑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建筑工程事故发生时,负责协调建筑工程事故抢险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3.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经济服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通用物资的统筹、调配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5.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6.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7、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各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应急行动方案与本预案的紧密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一般以上级别建筑工程抢险事故,并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9.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0. 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11. 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建筑施工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2.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13.光明供电局:在建筑工程抢险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建筑工程抢险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4.专业应急救援队:主要依托城市建设局遴选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采取就近原则处置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类型工程事故抢险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根据建筑工程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单位)指定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即城市建设局局长,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涉事所在办事处分管建筑工程的副主任分别担任,共3个副指挥官。其中,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全面工作,涉事所在办事处分管建筑工程的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联系人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即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功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 2.2.2 (1)执行上级下达的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组织各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功能组职责见附件。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采用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4 2.4.1 专业应急救援队组成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依托新区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专业抢险队,组成新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应每年更新。必要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调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 2.4.2 专业应急救援队职责 紧急的状态下,应急队伍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令,充分发挥就近应急资源组织实施建筑工程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建筑工程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建筑工程事故引起的损失。 2)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过程中,合理有效地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新区各建设项目参建建筑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建筑工程事故预防工作,防止一般、较大、重大甚至特别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城市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与建筑施工、监理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建筑施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依据深圳市安委会编制的《深圳市(建筑施工类)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建立新区建筑施工项目情况,实现全新区建筑行业安全动态、风险预测监测机制。 (2)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建筑工程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水电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新区、办事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建筑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动态。 3)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建筑工程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或个人应立即报警,施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建筑工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核定意见后报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级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立即报告市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建筑工程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建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3.2.1 建筑工程事故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建筑工程事故信息联动系统,新区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业应急救援队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3.2.2 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寻求支援。 3.2.3 非事发企业参与机制 涉事单位的附近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和共享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城市建设局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及城市建设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如事发单位事故中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应急指挥部报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办,按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1)首报内容 ① 事发单位概况 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 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 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 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1)一般建筑工程事故,涉事单位(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较大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涉事单位(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须立即上报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安委办,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并由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3.3.2 先期处置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相关施工企业为第一响应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 根据事发情况,事发单位及相关施工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派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事发地及周边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抢险救援 在事发单位及相关施工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事故报告 按照3.3.1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措施 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3.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建筑工程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或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Ⅰ级为最高。 1)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确认为一般级别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在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建筑工程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应立即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2)三级(Ⅲ级)应急响应 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确认为较大级别或一般级别建筑工程事故扩展为较大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新区)的建筑工程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新区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二级以上(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4 指挥与协调 启动一般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行使指挥职能,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启动较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密切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5 处置措施 一般级别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及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资金物资调拨、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等相应处置措施。 3.3.6 响应升级 因建筑工程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当建筑工程事故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上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3.3.7 社会动员 根据建筑工程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新区应急委批准,由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工程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3.8 建筑工程事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和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由新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建筑工程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3.9 应急结束 1)当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建筑工程事故,由新区应急委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建筑工程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4.2 社会救助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或遇到黄色、橙色、红色建筑工程事故预警后,应急指挥部应密切配合上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4.3 保险 1)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鼓励相关单位和施工企业为参加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4.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建筑工程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4.5 后评价、恢复与重建 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评价新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同时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 综合应急救援队 应对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依托现有的武警现役消防队伍、预备役民兵等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构成综合应急救援队。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依托新区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专业抢险队,组成新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应每年更新,必要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调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1.3 应急专家组 采用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城市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为处置建筑工程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1.4 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4.2.1 发展和财政局应保证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资金的落实。 4.2.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应落实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4.2.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2.4 为处置建筑工程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发展和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2.5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保障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必要时由发展和财政局给予适当补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4.3.2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要求,在服务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4.3.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3.4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对建筑工程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5.2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局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3 建筑工程事故处置期间,配备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5.4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4.6.1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2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应当维护建筑工程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建筑工程事故提供保障。 4.6.3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 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室外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2 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保障 4.9.1 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建筑工程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4.9.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购买,或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发展和财政局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可代表新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4.9.3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市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 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社会建设局负责确定、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临时避险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11.1 城市建设局鼓励支持本地有关部门、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建筑工程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1.2 新区应急委应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社区三级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4.12 法制保障 在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新区法制办提供法律依据并按程序办理。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1.1 本预案演练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专项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5.1.2 相关部门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本部门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 建筑施工企业预案演练 各建筑施工企业适时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5.2 宣传教育 5.2.1 应急宣传 1)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5.2.2 应急教育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 培训 5.3.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建筑工程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5.3.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5.3.3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 责任与奖惩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对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筑工程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工程,本预案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城市建设局负责建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2、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予以修订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5、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 6、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6.2.2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2)备案 本预案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3 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市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2016年1月印发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