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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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阳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要求,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6〕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的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药安办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平时检查。由市食药安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二)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市食药安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药安办。各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经市食药安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名义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被省有关部门督查发现问题较多,导致我市被省有关部门通报约谈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下列情形进行约谈: 1.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该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有关先进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2.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后两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若该县(市、区)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则不再重复约谈。 3. 对考核中发现有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镇(街道),由市食药安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约谈该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就通报指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药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阳府办函〔2016〕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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