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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20年2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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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递撤销驾驶许可决定,我所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撤销,现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作废信息表(撤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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