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控制工业燃料含硫率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中府[1999]79号,1999年7月26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酸雨的产生,保护和改善大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复》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口、销售、使用工业燃料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在中山市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的工业燃料(包括燃料油、燃料煤)的含硫率不得高于1%。 三、进口商应按本通知规定,进口工业燃料的含硫率应严格控制在1%以下。 四、使用工业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保存证明所使用燃料质量的化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五、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