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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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0]51号,2000年5月13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提成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或技术成果提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应遵循自愿、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第五条 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由各出资方协商认可并签订书面协议;也可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的,经评估作价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确认的评估价入股。 第七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技术成果入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成熟度和权利状态以及市场前景分析;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方式和作价金额,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载明评估值;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所占企业资本比例; (四)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排期表(包括入股技术成果交付时间、方式,验收标准、方法); (五)技术成果持有人保证技术成果得以实施转化的义务,其他出资人的义务; (六)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技术成果持有人对该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 (七)其他出资人对技术成果的保密义务; (八)技术成果产权的转让、赠与、继承、质押及清算;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十)收益的核算办法和分配方式; (十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十二)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 (十三)股份的变更与追加;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六)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七)附件。 第八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对第七条所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留的权利范围不明确的,技术成果持有人不得再作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 (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 (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属不明确的,归完成后续改进方所有; (四)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由技术成果持有人承担;其他出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犯他人权益仍然实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经入股企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三方协商同意,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按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持有股份。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不持股的,可通过技术成果提成分享收益。 第十条 属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不低于该项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股份。 第十一条 在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80%的比例。 第十二条 经协商同意,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股的,入股企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三方应签订技术成果持股合同。技术成果持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持股比例或者份额; (二)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变动的条件; (四)职务技术成果的保密; (五)股权的行使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前款第(一)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持股比例为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取得股权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持股登记,技术成果持有人应当如实提供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其他出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和资信等情况。 第三章 技术成果提成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提成,是指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者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按一定方式和比例获得分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的,应从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应奖励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获得的转让收益,依然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资金到位后应在30日内清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第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成果完成单位应当从销售之日起连续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每年结算支付一次。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提成的具体比例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程度; (二)生产规划、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对开发、研制该成果的前期投入。 第十九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经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同意,可将其提成折算为股份,由技术成果完成持有,并签订持股合同。 第二十条 职务技术成果提成的,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签订提成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 (二)提成方式、核算办法及比例; (三)提成的支付方式; (四)提成起始时间、期限; (五)技术成果的保密; (六)技术成果实施所造成的侵权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技术成果完成人公开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持股合同或提成合同,应送交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按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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