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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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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及其修改通知(中府[2002]1号、中府[2003]54号)同时废止。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鼓励镇区发展工业,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镇区。 二、考核时间 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工业强镇(区)的条件 (一)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现行价)60亿元以上; (二)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本镇区工业总产值比重80%以上,或所占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 (四)年度工业增加值(现行价)12亿元以上; (五)年度工业税收入库2亿元以上。 四、考核办法 各镇区对照工业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工业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业强镇(区)”称号,并授予奖牌,市政府通报表彰。 本方案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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