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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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的10%,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本人缴存平均标准分别为:正厅干部950元\/月,副厅干部850元\/月,正处干部750元\/月,副处干部700元\/月,正科干部600元\/月,副科干部550元\/月,科员500元\/月,办事员及工勤人员450元\/月。 二、镇区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三、社会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后执行。 特此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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