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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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办〔2007〕12号,2007年2月13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物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室外空调机的安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采用隐藏方式。 第四条 空调室外机安装架承载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到安全、坚固,防止坠落伤及路人,并保证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条 空调室外机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气体不得影响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条 公共建筑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楼梯间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七条 相邻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八条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条 新建建筑设计应预留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物的设计图纸上标示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审核空调室外机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住宅小区空调室外机安装及管理应纳入业主自治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其空调室外机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影响市容市貌或临街排放空调机冷却水或空调室外机噪音超标排放等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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