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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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5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不断提高公共管理和行政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服务 市经贸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市经贸信息委实施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取消;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出台相关调整细则前,市发展改革委实施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按原规定实施 依据《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发〔2014〕27号)第24项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区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明确为商事登记后置审批 依据《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发〔2014〕27号)第11项 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明确为商事登记后置审批 依据《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发〔2014〕50号)第12项 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审批 区体育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商事登记后置审批 依据《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发〔2014〕50号)第77项 5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审批 市规划国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明确为商事登记后置审批 依据《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发〔2014〕50号)第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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