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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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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督办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次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有关责任单位所承担的事项进行督促、催办、要求整改和查处等。 督查形式以发放督查令为主,现场协调和电话通知督办等方式为辅。 第三条 督查令的发放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督查对象对督查事项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督查事项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条 督查令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委会。 (二)承担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部门。 (三)承担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行业单位。 第五条 按照督查事项和办理程序的不同,督查令实行分级发放和管理,共分为三级督查令、二级督查令和一级督查令。 三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各督导组发出。 二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发出。 一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签发。 第六条 督查令的发放条件: (一)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督导组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其他部门转来问题的;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的情形发放三级督查令。 (二)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或城中村综合整治任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时间过半但任务未完成过半,或时间到、虽开工但未完成的;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转来问题的;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问题的情形发放二级督查令。 (三)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或城中村综合整治任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到期仍未开工的情形发放一级督查令。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接到督查令后,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由督查令的发放单位复查验收,直至合格达标。 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被督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三个工作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应写明理由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查令的发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延期。 第八条 未按时完成三级督查令督办事项的,可就同一事项发出二级督查令;未按时完成二级督查令督办事项的,可就同一事项发出一级督查令。 同一督查对象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三级或二级督查令督办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 未按时完成一级督查令督办事项的,相关单位责任人需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说明原因,并移送市监察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第九条 二级、一级督查令发出后要同步在新闻媒体及《提升行动简报》上公布督查内容,并跟踪报道落实情况。 督查令办理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并入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绩效考核内容)和“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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