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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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为配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以及承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要转移委托出去,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及有效承接,确保各项业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二)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三)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四)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五)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三、范围和分类 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的范围是: 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相关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第二类: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四、转移委托的步骤和要求 (一)对第一类职能和事项,政府部门主动退出,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二)对第二类职能和事项,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转变工作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办理。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信息。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事项委托单位,对本部门需转移委托的工作事项,于每年11月20日前编制《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表》,逐项列明受托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组织申请。 2.社会组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承接政府工作事项。 全国性、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政府各相关部门发布委托的工作事项信息后1个月内,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本组织的实际,向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并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附件1)。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可在上述社会组织范围以外推荐其他省市的优秀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相关工作事项。 3.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受托单位。 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在受理社会组织申请的1个月内对参与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性质,以及承接主体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拟定受托单位后应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采购按照我市现行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4.签订《委托协议书》。 确定受托单位后,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附件2)。《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一份,并报市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本次机构改革,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明确需要转移委托的各项工作事项,应于2010年5月底前按上述步骤和要求完成转移和委托,并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一)委托、受托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书》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对受托单位承办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某一工作事项完成后,受托单位必须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做好承办工作情况总结,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三)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当《委托协议书》中协议生效时限到期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按照《委托事项评估办法》的规定,听取各受托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受托单位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受托单位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验收。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市财政委、编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法制办,以及涉及委托职能和事项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编办:负责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界定和分类。 2.市财政委:负责建立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专门账户并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各类资金(公益金)在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中的使用。 3.委托职能和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职能和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工作事项的转移和委托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掌握本领域中能够承接的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的情况;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做好工作绩效评估。 4.政府采购中心: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政府采购工作,包括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5.市监察局(纠风办):对政府各相关部门需要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受托单位的确定,委托的标准和程序,转移和委托后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和委托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评估内容,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6.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科学安排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自律管理;加快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指标体系。 七、其他 (一)对社会组织或市场尚不成熟的领域设定1-3年指导期,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政策,培育、鼓励社会组织有效承接职能。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资助、培育试行两年以上、考核评估合格并经市政府同意作为公共服务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工作事项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向社会组织以外的其他机构转移委托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文书等。 (五)政府转移职能和工作事项的购买服务经费按照《深圳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2.《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 填报时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登记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近三年年检情况 评估等级 申办事项 申请情况 说明 (该栏填写社会组织就申办事项作自我优势分析,可另附页) 申请承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意见(盖章) (该栏填写市民管局就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记录、法人治理结构、行业自律情况、投诉等方面的意见) 委托单位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另附委托单位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 地址: 受托方: 地址: 根据《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并鉴于“某某采购文件规定”或者“鉴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一、委托服务事项 (一) 。 (二) 。 二、委托服务标准 (一) 。 (二)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标准。 三、委托服务要求 (一) 。 (二)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要求。 四、委托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议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3.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 4.负责处理委托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托人的投诉。 5.发现受托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6.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依法收回交由受托方使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 7. 。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资料给委托方。 2.受托方有维护委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工作。 3.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委托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该委托事项。 4.受托方应每季度(或半年)定期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 5.受托方应按年度向委托方提交委托经费使用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6.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7.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使用委托方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财务按照经委托人确认的财产清单交还委托方。 8. 。 六、委托服务费用 (一)本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 、 、 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 元)。 (二)经费用途: 1. 。 2. 。 (三)支付方式: (按照经费支付与服务提供情况相结合原则,采取经委托方认可受托方服务后按月支付或分批次支付等灵活的方式。) 委托人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 (一)委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 (二)原来适用于委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三)委托方发现受托方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后通知受托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改善的。 (四)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事项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不再履行本协议的。 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时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十、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由委托、受托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并报市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 。 委 托 方:(盖章) 受 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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