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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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要求,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中山军分 区,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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