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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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本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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