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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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r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r 经济普查是一项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摸清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具有重要意义。 \r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r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r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r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r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r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r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r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个体户抽样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负责;涉及市镇两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r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9月18日前将机构成员名单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人:陈恺凡,电话:88238030,传真:88338847)。各镇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r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r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属我市承担的经费,由市、镇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r 六、工作要求 \r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镇两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市镇两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r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r (三)加强宣传工作。市镇两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r \r \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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