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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排水行政审批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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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排水行政许可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一)优化排水许可 1、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排水户的经营规模、排水水量和水质等因素,分别实行许可或备案。 2、工业排水户持证排水,向排水设施排放工业生产废(污)水的排水户需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 (二)调整相应职权 1、排水许可职权全部下放至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 2、拆除、移动跨区排水设施方案审查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方案审查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3、跨区市政排水设施验收备案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市政排水设施验验收备案由所在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二、交接时间 上述事项将于2021年1月25日正式生效,此前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申请人既可按原权责划分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也可按最新权责划分向区(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1月25日零时起,市水务局将不再受理已调整下放的许可事项,已受理的,继续由市水务局办理。 三、监管责任 上述事项下放后,市水务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上述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2021〕10号)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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