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引进专业机构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项目的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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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就引进专业机构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项目概况 (一) 项目名称:引进专业机构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 服务期限: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 (三) 项目预算:预算金额19.5万元 (四) 其他说明: 1.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于市民政局; 2. 采购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对照成果清单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内容 (一)协助开展第二批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包括遴选试点单位,开展试点技术培训,为试点单位提供标准化基础知识、试点工作要求和过程等技术指导。 (二)对第二批试点单位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协助制定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评定方案,开展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 (四)协助制定民政标准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指导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标准研制工作。 (五)协助做好养老、社工、殡葬标准体系的修订工作。 三、成果清单 (一)开展试点单位标准化培训2期; (二)深圳市民政局标准化建设试点阶段性评估报告; (三)深圳市民政局标准化示范单位评定建议方案; (四)深圳市民政局标准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议方案; (五)养老、社工、殡葬服务标准体系的2021年修订版; (六)编制《深圳民政标准服务手册》。 以上成果均提交电子文档1份和纸质文档3份。 四、投标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投标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将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 五、投标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一)投标时间: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0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投标将不再受理。 (二)投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22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彭小姐,0755-82476421、白先生 0755-25832464,邮箱:zcfgc@mzj.sz.gov.cn。 六、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一)投标单位简介、投标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项目方案及报价单(原件加盖公章)。 (五)投标人相关领域\/项目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投标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七)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八)住所地不在深圳的投标人应提供营业场所证明原件;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有投标文件应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正本须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分别加盖骑缝章,将五份投标文件汇总后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公章,封面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七、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要提示 (一)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采购人。 (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三)本招标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九、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和规则为:投标文件从价格、技术和商务等三个评分因素进行评分,出现总分相同的,则总分相等投标人中最低价者中标。 1.评分因素及分值 2.评分因素分值的具体分配 附件: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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