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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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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航空口岸 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5〕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宁波航空口岸向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浙政〔200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机场、导航台及部分航线资料对外公布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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