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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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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 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二、同意将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珠海的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三、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正式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再正式开通。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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