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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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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8〕1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相关土地、海域开发利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印发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新华时评:在深化改革开放中 书写海南自贸区建设新篇章 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聚焦海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 海南全岛开放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立足特色发展 聚焦制度创新——各界积极评价海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海南 全域一盘棋,开放迈大步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介绍会召开 海南自贸区加速起航 新闻办就介绍《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举行发布会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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