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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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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 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 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委《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放宽沿海港口城市 机械设备进口审批权限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拟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批权限。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可由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以下简称十四个城市)审批(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的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在内,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必须从国外进口解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应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的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仍报国家经委审批。 二、十四个城市需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成套散件),除第一项已有规定外,采取集中报批的办法,由十四个城市分别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经委审批,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前一年四季度),必要时可再补报一次(当年二季度)。因工程、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临时急需(限进货单位自用)进口少量的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两种产品,授权十四个城市经委负责审批(其中汽车每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抄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三、一般机电仪单机的进口,正在拟订改革审批办法,未定之前,暂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由十四个城市审批进口的机械设备,除报国家批准的以外,均不得销售到市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委托十四个城市代办进口的,事先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照此执行。实行日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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