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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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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3〕53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衔: 李 杰  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凤河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衔: 吴志培  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干事 陈荔宾  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周敬东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卫生队主治医师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主治医师 景 绒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指挥系消防监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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