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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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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合用衢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浙政发〔199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由衢州市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衢州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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