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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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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8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试飞兰州至香港直航旅游包机的请示》(甘政发〔1992〕17号)、《关于开通兰州至香港旅游包机查验机构有关编制问题的补充请示》(甘政发〔1992〕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开辟兰州至香港的包机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兰州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兰州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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