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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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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建设满洲里民航机场的请示》(内政发〔1992〕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满洲里市西南约九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满足MD82、B737等同类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约一亿元,全部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机场具体位置、跑道方向和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本文有删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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