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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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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徐州观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1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徐州民用机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苏政发〔199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观音阁村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投资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并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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