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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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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博乐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新政发〔1992〕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博乐市东约十八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本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万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中国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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