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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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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请求新建丽江民用机场恢复丽江航线的请示》(云政发〔1991〕2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丽江县三义附近。 三、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B737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三百万元,其余部分由云南省筹集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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