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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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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 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2〕1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河源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粤府〔199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河源口岸。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河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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