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9,790 · FONDS 120
←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