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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云南磨憨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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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云南磨憨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勐腊为国家口岸的请示》(云政发〔1990〕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磨憨口岸。   二、磨憨口岸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磨憨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云南磨憨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云南磨憨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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