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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下设立服务业协调小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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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下 设立服务业协调小组的复函 国办函〔1994〕28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在关贸总协定谈判委员会下设立服务业协调小组的请示》(〔1993〕外经贸国际发第6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贸总协定谈判委员会服务业协调小组由以下部门组成: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部、建设部、电子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内贸部、广播影视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局、环保局、新闻出版署、旅游局、民航总局、外专局、外汇局、航天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外经贸部为组长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为副组长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下设立服务业协调小组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下设立服务业协调小组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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