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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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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 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国办函〔1992〕3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印度尼西亚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请示报告》(闽政〔1992〕综2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外商成片开发元洪投资区。请你省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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