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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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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海军: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关于要求新建宁波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栎社民用机场。 二、机场按二级机场、供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七千万元以内,由国家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浙江省自筹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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