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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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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迁建榆林飞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新机场按三级机场、起降安—24类型飞机技术要求进行新建。 二、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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