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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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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曹家堡 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7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53号、131号、15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MD—80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一亿五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青海省财政和省基建费解决。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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