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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洛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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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 洛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海军,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报送洛阳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该机场按二级机场、保障波音737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新建。 具体建设方案和有关事宜,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商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洛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洛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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