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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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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 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国办函〔1985〕4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要求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更名为“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除原有的业务范围外,可以经营一定范围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拨付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公司开业的头三年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范围、拨付资本金具体金额以及建立外汇帐户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银行给予优惠贷款等事宜,请全国工商联分别与经贸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具体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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