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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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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共用大东沟机场开辟丹东民用航线的请示》和《关于军民共用丹东大东沟机场改为浪头机场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队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开辟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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