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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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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4〕166号、〔1985〕3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建兴东民用机场。 二、该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跑道方向的选择,要避免与附近军用机场发生矛盾。 四、扩建机场的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由民航局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江苏省和南通市自筹解决。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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