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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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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 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国函〔1986〕1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军: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扩建海军莱山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终止新建潮水民用机场。 二、同意军民合用海军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 三、海军莱山机场按保障MD—82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 四、工程所需投资,由国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前期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山东省和烟台市自筹解决。根据情况,地方投资部分可先行安排建设。 五、机场扩建及扩建后的使用管理,请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六、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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