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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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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 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国办函〔1985〕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5)110号文《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请示》收悉。关于你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问题,中办发(1985)41号文已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提出:“在辞去合作企业职务时,要和外商讲清楚,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另选派能与之合作的人员去任职”。请认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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