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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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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 波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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