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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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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镇江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6〕18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们《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并设立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机构。 二、同意增加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编制三百六十二人。办公、生活用房所需七百二十五万元投资(包括海员俱乐部),由国家补助二百五十万元,划拨给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全部由江苏省解决。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部正式对外公布。 四、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行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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